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5民初1923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黄沙,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黄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雷 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