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211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1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大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1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红

审判员  刘晋强

审判员  陶 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