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1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1906号。
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终1097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纪***共同于2019年5月17日前向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300000元。二、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四、双方如不能履行以上协议,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五、一审案件受理费6166元、保全费2020元、保全保险费1300元由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38元减半收取,退还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869元,由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869元。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040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一、被告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货款258910元、前期欠付利息36978元及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25891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逾期利息损失;二、被告***对被告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以270820元为限向原告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66元、保全费2020元、保全保险费13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8910及利息103604(以25891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从2018年5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止),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19元。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被执行人***以270820元为限向申请人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6166元,保全费2020元、保全保险费1300元,本案执行费3783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90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08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被执行人***以270820元为限向申请人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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