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844号
原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1BNM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大官巷19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25453BX1。
负责人:***。
被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8268269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