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山镇蔬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9586795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山镇民建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826826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24元,减半收取29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