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民初573号
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民进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826826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5元,减半收取7682.5元,由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专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