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民初573号 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民进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826826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5元,减半收取7682.5元,由原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专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