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3民初259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826826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8.95元,减半收取338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