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478号 申请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1BNM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大官巷19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25453BX1。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82682693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驰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龙驰公司以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2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