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2民初267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雁门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温泉街道。
原告***与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收案件受理费2209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是否应免收本案受理费2209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规定:“充分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请求免收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22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09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