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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1128民初324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市第一中学。 原告**与被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市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