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222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湘0111民初22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岳支行8201××××549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859503.3元(轮候冻结)。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岳支行8201××××549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859503.3元(轮候冻结)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宁昊杰
书记员  甘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