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鼎城宏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2执保573号
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宏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宏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湖南银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宏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毅
法官助理王正浩 书记员董婷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