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4844号
原告:湖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1号金轮时代广场1栋17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婷,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西大门正对面5栋。
法定代表人:彭超平。
被告:***,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湖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遂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计收878元,由原告湖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佳洁
书 记 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