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志伟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省志伟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11民初100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南省志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田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志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志伟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