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泸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22民初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泸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知平诉被告泸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以与被告泸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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