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
法定代表人:**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1民初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付 义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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