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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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火。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298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23)浙0421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1639599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89599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其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履行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查明: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1158号五湖公寓607室、608室、609室、610室、611室、612室、613室、614室、615室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无执行处置权,且有10多个案件查封、轮候查封在前;其名下×××奥迪牌汽车、×××昌河牌汽车,***记于2009年、2011年,价值不大,本院已轮候查封,无执行处置权;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本院冻结其多个银行账户,未实际控制到存款;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有价证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湖市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湖箱包城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详见(2022)浙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书],平湖市人民法院在2021年4月已要求停止支付并协助扣留,本院要求平湖箱包城有限公司轮候协助扣留。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此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拒不申报,本院于2023年4月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火司法拘留十五日,因尚未将其控制到案,故拘留措施暂未实际实施。
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截止2023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6395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履行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8796元和(2023)浙0421民初4337号案件诉讼费15003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综上,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21执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本一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