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2民终2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龙田仓储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龙田仓储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2023)黑1226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龙田仓储加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龙田仓储加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龙田仓储加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0.00元,减半收取5,635.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龙田仓储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