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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39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3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等银行机构有存款,均由其他法院首先冻结,本院已函参与分配;二、被执行人名下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的九处不动产,已被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该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在瑞安市域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奥迪牌、×××昌河牌机动车,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止),因未扣押车辆实物,暂无法处置;四、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五、本院委托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村居进行财产调查,无反馈回复;六、被执行人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于程序终结亦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396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