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1219号
原告: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湖南松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松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