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包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井路99号颐和佳园5栋N单元16层1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90396300。
法定代表人:邹金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述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24执165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谢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