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民终1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井路99号颐和佳园5栋N单元1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邹金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璐璐,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丽,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显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岳森,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辉,男,由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办事处芊头田社区居委会推荐。
上诉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4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电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对网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现有证据能证明网电公司已按约定将42万元工程款全额支付至代办人***账户,由***向***支付,网电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不应再次向***支付工程款、承担资金占用费。二、网电公司支付的42万元已被证明系支付给***的劳务费,该笔款项具有指定用途,***因个人原因未将款项支付给***,对此有绝对的过错,应对未支付的36万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用承担独立偿还责任。***在工程竣工后,将劳务费发票开给***,即表明网电公司完成付款义务,与网电公司和***的关系无关。***领款两个月后,与***进行了协商,由***出具证明,该证明证实***个人认可36万元工程款尚未付给***,所以***应对该工程款承担偿还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网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网电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与***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加盖了网电公司的公章,工程款就依法应当直接支付给***,而不是***。2、***与网电公司系挂靠关系,其双方之间的内部结算及支付情况、经济往来与***无关。3、根据网电公司的上诉理由,其委派***负责该项目的发包、监督管理、验收、结算工作,更能够说明双方之间属于内部关系,即使将款项支付给了***,***在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下也可以向网电公司主张权利。4、***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大量工人进行施工,多次向网电公司及***讨要工资未果,致使工人多次闹事,网电公司一直未告知将款项支付给了***。在一审诉讼中,网电公司还不认可与***签订了合同,现又主动提供合同及发票,以款项支付给了***而进行上诉,明显自相矛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辩称,既然网电公司认可其与***系挂靠关系,网电公司就应将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全额支付给***,但事实上业主方支付给网电公司284万元,扣除管理费13.62万元以及所得税4.54万元,已支付185万元,尚欠80.84万元,所以在网电公司没有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的情况下,***要求网电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由***、网电公司支付工程款36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至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网电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网电公司授权***代表他公司全权处理与案外人湖南长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就长岳高速公路上电力杆线迁移项目的有关事项,网电公司向***出具了一份授权书。2018年6月7日,***以网电公司名义与案外人湖南长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岳望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场地内超高压电力线路改迁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相对人虽为网电公司与案外人湖南长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但网电公司承建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为***,由***负责施工和分包等各项工作,网电公司向***收取相关管理费用。后***经他人介绍与***相识,2018年6月15日,***以网电公司的名义与***签订了一份“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中签订的目的为网电公司将湘阴岳望高速K75、K95二处的基础施工,含基础钢筋混凝土、青苗补偿、征地费用、现场30T吊车所开拓进车道50米内等项目采取42万元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分包给***,合同的其余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与***一起拿着“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到网电公司的办公地点,网电公司在“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第一页加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合同签订的次日,***便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期间,***从***处支取了6万元工程款,***负责对***的日常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验收。2018年8月,***从***处分包的工程经验收后竣工。因***迟迟未支付剩余36万元工程款,***多次找***催讨,后经双方协商,***于2018年10月28日向***出具了一张证明。证明上载明“证明湖南网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岳长高速段基础工程项目中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款现尚未支付计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原已支付的陆万元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合同总额肆拾贰万元。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8日”。条据出具后,***仍旧未支付工程款,故双方酿成纠纷。一审法院另查明,***明确放弃追加案外人湖南长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9)湘0624民初32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借用网电公司的名义与***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网电公司随后在“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上盖章确认的行为,视为网电公司对“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追认。网电公司虽名义为该合同上的当事人,但实际上***分包项目的负责人为***,网电公司从***处抽取相应的管理费,网电公司与***系挂靠关系。被挂靠方网电公司应对挂靠方***对外所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不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无效。虽“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无效,但***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分包项目且于2018年8月竣工验收,故对***主张要求***与网电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与网电公司尚欠***36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有***向***出具的证明及***的自认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要求***、网电公司支付36万元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要求***、网电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网电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确实给***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于法有据,对***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网电公司辩称,他公司已将涉案的42万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他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网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案外人湖南长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284万元工程款给他公司,他公司又支付了187.8万元工程款给***,***与网电公司存在账目未结清的情况。网电公司提交的两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且网电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能直接对抗***的诉请,对网电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放弃追加案外人湖南长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行为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对此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6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网电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770元,由***、网电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网电公司提交一组微信截图和劳务费发票,拟证明***作为***分包工程相关事宜的代办人,将***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交付给网电公司,并向网电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网电公司已于2018年8月30日按照约定将42万元工程款支付至代办人***账户,由***向***支付,网电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义务。本院认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二审查明,根据***开具的42万元税票,网电公司向***支付了42万元工程款。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欠付***36万元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网电公司是否需承担支付36万元工程款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借用网电公司的名义与湖南长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岳望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场地内超高压电力线路改迁工程施工合同》,然后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与网电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因建设工程挂靠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为法律所明令禁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精神,一审法院判决网电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另外,因网电公司尚有工程款未向***支付完毕,网电公司承担责任后,完全可以在与***结算时将该款项予以扣除,故判令网电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责任也并不会加重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网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玲
审判员 许震鹏
审判员 乔宝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