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4民初325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金光,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159900110102283123)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