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执恢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井路99号颐和佳园5栋N**16层1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90396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4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民申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湘0624执恢9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