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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9691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大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都华庭一期8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大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芝罘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了(2019)鲁0602民初969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12月5日,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晓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