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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9691号 申请人:烟台大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3437437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都华庭一期8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6223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大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芝罘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2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烟台大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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