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491民初6507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玉,女,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被告湖南有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湖南有线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76 000元及合理支出40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爱奇艺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作品《英伦对决》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湖南有线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湖南长沙有限电视平台“回看”专区,以“回看”之名行“点播”之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湖南有线公司辩称,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爱奇艺公司的取证时间为2018年9月29日,起诉状中写明的起诉时间为2022年1月6日。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即使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湖南有线公司提供涉案作品《英伦对决》的行为属于行使广播权,而非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四、电视回看符合国家的三网融合政策及相关规定。五、法律应考虑利益平衡。六、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1.作品类型及数量:电影《英伦对决》。
2.原告主张权属类型: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3.权属证据:涉案作品截图显示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STX FINANCNG,LLC、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耀莱文娱发展有限公司保留涉案作品所有权利。
2017年9月8日,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STX FINANCNG,LLC、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耀莱文娱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发行确认书》,授权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关该电影的全部发行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
2017年9月30日,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广告经营收益权、就授权权利进行维权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自被授权方上线日起10年。同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爱奇艺公司涉案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授权原告单独进行法律维权的权利。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爱奇艺公司提交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湘场麓证民字第9586号公证书,显示,爱奇艺公司代理人于2018年9月29日对以下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打开安装有湖南有线电视网络的电视机,电视机上显示有“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线公司”的名称及二维码、服务热线;进入界面之后,左上角显示有“湖南有线电视”;选择“回看”“电影”后,出现多部电影,选择涉案作品,可以在线观看整部电影内容。该公证书对多部影视作品进行了公证取证。
三、其他相关事实
2021年7月23日,爱奇艺公司委托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向湖南有线公司寄送《律师函》,函告作品清单中包含涉案作品。邮件信息显示,2021年7月26日签收。
湖南有线公司提交中广影视卫星有线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线公司签订的《中央电视台第三、五、六、八套付费电视节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中广影视卫星有线责任公司负责通过卫星提供加扰电视节目,并提供卫星接收解码器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爱奇艺公司提交网页截图,显示涉案作品进入2017年第十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提交爱奇艺平台播放截图,显示本片需开通爱奇艺会员观看。
以上事实,有作品截图、授权材料、公证书、律师函、合作协议书、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及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湖南有线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案证据显示爱奇艺公司知晓涉案侵权行为的时间2018年9月29日,爱奇艺公司于2021年7月向湖南有线公司寄送律师函,诉讼时效中断,自该时间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湖南有线公司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截图、授权链条完整的授权文件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湖南有线公司实施了通过有线电视“回看”功能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行为,使得用户可以按照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湖南有线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湖南有线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取得了合法使用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其有关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各方未能提供证明爱奇艺公司的损失或者湖南有线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发生时间、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关于合理支出,爱奇艺公司未提交律师费的支出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本案中进行了公证取证,本院将综合证据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 000元及合理支出5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8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负担2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