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106796号
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法务。
第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