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681民初1657号
原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赞,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支付以公司名义领取的工程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2日,被告***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名义私自从金灿大厦领取弱电工程款20000元,经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将款项交给公司。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予答辩,但在庭审后以短信的方式表示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私自领取原告的工程款未交付给原告,其行为是不对的,应当予以退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返还原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