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民初1242号
原告余旭。
被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新星小区工商银行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旭诉被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旭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旭撤回对被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63元,由原告余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