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9082号
原告:上海宏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上海宏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宏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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