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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某某不得当利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68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45岁,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得当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