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6122号
原告长沙中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汉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女,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汉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为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