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湘0302执70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汉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申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长沙汉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申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由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沙汉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长沙汉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湘0302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长沙申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沙汉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随时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健芳
审 判 员 向海洋
审 判 员 高范芹
代理书记员 马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