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581执异61号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长沙汉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聚鑫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汉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追加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聚鑫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汉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长沙汉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追加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聚鑫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屈永全
审判员 濮进华
书记员 赵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