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4070号
原告:四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36号4楼401。
法定代表人:岳晋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琳,系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四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指定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前,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