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德瑞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某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258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黄汉,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

法定代表人:岳晋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汉、四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田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