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258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黄汉,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
法定代表人:岳晋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汉、四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田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