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02民初1606号
原告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陵区夷陵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鄢家河村**组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