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3942号
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639号明月湖小区130栋。
法定代表人:黄文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住湖南省湘乡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宜春市九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潭山镇院前分场。
法定代表人:黄小华。
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九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2,572元,由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实习法官助理陶纯
书记员 周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