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

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639号明月湖小区130栋。
法定代表人:黄文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10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21年1月19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1年3月1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3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99561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9956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杨眺宇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