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

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与株洲磐基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芦法执字第481-1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亚都花园A栋7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磐基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0号福鑫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花果山村22栋204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磐基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株洲磐基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196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6130元、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4863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株洲磐基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