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马棚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774671607。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贤,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科,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泽,董事长。
本院的(2020)川14民终678号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市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眉山市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陵阳支行扣划成功了1006206.43元,扣除一审诉讼费33054.00元、执行费26165.00元,余946987.4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暂时提供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另通过传统查控和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限制期限为二年。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4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同金
审判员 胡家喜
审判员 颜 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