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9670号
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茂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马棚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职务不详。
第三人:骆勇军,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骆勇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计299.5元,由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万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