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与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9670号

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茂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马棚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职务不详。

第三人:骆勇军,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骆勇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计299.5元,由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万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