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鑫玉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2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玉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402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鑫玉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2933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5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本院另案执行四川省鑫玉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已参与分配,已强制执行到位296258元(其中,本金293305元,受理费2953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放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402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