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恢40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西马棚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贤,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玉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住眉山市东坡区赤壁路。
法定代表人:刘瑜。
本院在恢复执行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鑫玉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其它执行案件提取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鑫玉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应收执行案款180万元,本案可在该笔案款中参与分配,分配金额为1448607元,其中执行案款1426429元,执行费22178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28日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今后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依法恢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执恢407号案件的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