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2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玉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4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鑫玉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及利息等。此外,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鑫玉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另二件关联执行案件。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扣划***银行存款9425元,于2021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鑫玉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应收执行案款180万元予以了提取并实际到帐。上述两笔款支付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本案领到59425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另支付本案执行费791元;在本院(2021)川1402执1858号案中支付申请执行人296258元,并支付该案执行费4344元;在本院(2019)川1402执2118号案中支付申请执行人1426429元,并支付该案执行费22178元,至此,本案执行到帐两笔款9425元和180万元即全部支出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本院(2021)川14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