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3546号之一
原告: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马棚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774671607。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贤,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3518H。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
原告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含质量保修金)3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9万元;3.判令确认原告对《甘眉工业园区修文镇安置区消防安装合同》所涉及消防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请求的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甘眉工业园区修文镇安置区消防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甘眉工业园区修文镇安置区1-4#楼地下室、商铺、主楼消防安装工程,工程总价为总价包干298万元。2016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防火磁防器供货、安装协议》,约定所有磁防器价款为8万元,在原告安装完成后15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消防工程和防火磁防器的供货安装。截止2019年3月28日,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267万元,尚欠工程款39万元(含质量保修金14.9万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立案后发现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桂07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案外人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志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