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1092号
原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重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宋跳高新技术园区。
原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船重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