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6号中南家园中南水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男,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8号京电大厦12楼05号及19楼。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养老险湖南分公司保险运营部保险业务管理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养老险湖南分公司人事行政部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土家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土家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与涉案第三人达成《向显胜身故保险金分配及相关事宜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