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开发区楠竹小区散户115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895号合劲产业园,第10幢1203、1205单位。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21)湘0204民初2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人民币6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